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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停牌核查结果暨复牌的公告

时间: 2026-01-15 02:59:21 作者: BB贝博APP体育官网下载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股票(股票简称:嘉美包装,股票代码:002969)将于2026年1月12日(星期一)开市起复牌。

  2、自2025年12月17日至2026年1月6日期间价格涨幅为230.48%,期间多次触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公司股票短期内价格涨幅较大,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证券交易市场交易风险。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主要营业业务未出现重大变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股票自2025年12月17日至2026年1月6日期间价格涨幅为230.48%,期间多次触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公司股票短期内价格涨幅较大,已背离公司基本面,为维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就股票交易波动情况做停牌核查。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嘉美包装,证券代码:002969)自2026年1月7日(星期三)开市起停牌,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7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风险提示暨停牌核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

  停牌期间,公司就股票交易波动情况做了核查。鉴于相关核查工作已完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一一停复牌》等相关规定, 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嘉美包装,股票代码:002969)将于2026年1月12日(星期一)开市起复牌。

  针对近期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公司对有关事项做了核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公司控制股权的人中国食品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包香港)与苏州逐越鸿智科技发展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逐越鸿智”)签署了《关于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逐越鸿智拟通过协议转让、要约收购的方式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本次权益变更完成后,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及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将变更为逐越鸿智,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俞浩先生。

  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1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控制股权的人协议转让股份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89)《关于收到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90)《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为更好实现本次交易之目的,基于谨慎性原则,中包香港、逐越鸿智及其相关方就本次交易进一步对股份锁定及质押作出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逐越鸿智已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将金额不少于本次要约收购价款总额20%的保证金(对应207,807,351.34元资金)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收购方逐越鸿智参与本次收购的资产金额来源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截至目前,自筹资金尚在申请中,是不是能够申请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上述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10)。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决策、报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反垄断执法机构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如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权益变动的合规性审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及其他必要的程序等,上述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实施以及上述事项的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正常,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根据公司披露的《2025年三季度报告》,2025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203,924.10万元,同比下降1.94%;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916.02万元,同比下降47.25%。

  1、经公司核实,除上述控制权变更事项外,公司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事件。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一一停复牌》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嘉美包装,股票代码:002969)将于2026年1月12日(星期一)开市起复牌。

  1、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2、本次控制权变更事项尚需履行的决策、报批程序等生效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如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权益变动的合规性审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及其他必要的程序等。上述事项的完成情况将影响本次交易的进行,若过程中出现影响本次交易的重大风险,则本次交易可能存在终止的风险。本次交易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主营业务仍为食品饮料包装容器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及提供饮料灌装服务,未发生重大变化。逐越鸿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计划;不存在未来36个月内通过上市公司借壳上市的计划或安排。

  4、收购方逐越鸿智参与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截至目前,自筹资金尚在申请中,是否能申请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5、截至2026年1月6日,公司股票收盘价15.07元/股,静态市盈率80.76,市净率6.25。根据中上协行业分类,截至目前,公司所属金属制品业静态市盈率为40.05,市净率为2.94。公司的市盈率和市净率与同行业的情况有较大差异,存在市场情绪过热、非理性炒作风险,未来可能存在股价快速下跌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6、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日期为2026年4月27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2025年年度财务数据正在核算过程中,如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核算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业绩预告相关情形,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披露2025年年度业绩预告。

  7、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本公告中的风险提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年12月16日,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股权的人中国食品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包香港”)与苏州逐越鸿智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逐越鸿智”)签署了《关于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中包香港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逐越鸿智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79,255,722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占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9.90%(截至2025年12月15日,公司总股本为955,451,946股,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为21,486,100股,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公司总股本为933,965,846股)。

  中包香港不可撤销地承诺,自《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后,中包香港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关联方放弃行使其所持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表决权,且除《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表决权恢复情形外,前述放弃行使的表决权始终不恢复。

  注:持股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最终股份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结果为准。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及表决权放弃后,逐越鸿智将持有上市公司279,255,722股股份(占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9.90%)及该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由中包香港变更为逐越鸿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陈民、厉翠玲变更为俞浩。

  以本次股份转让为前提,逐越鸿智或其指定关联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除逐越鸿智外的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部分要约收购,拟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233,491,406股(占上市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25.00%),要约收购价格为每股人民币4.45元。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中包香港承诺以其所持上市公司102,911,441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11.02%)有效申报预受要约。

  根据富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新投资”)、中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投资”)分别与逐越鸿智签署的《预先接受要约收购的协议》,富新投资、中凯投资承诺以其分别所持上市公司88,991,91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剔除回购专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9.53%)、所持上市公司23,279,12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剔除回购专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2.49%)就本次要约收购有效申报预受要约。

  上述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17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89)。

  (一)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逐越鸿智之有限合伙人上海逐越鸿杰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结构如下:

  注:在不考虑并购贷的情况下,现有交易方案中逐越鸿杰需支付的转让价款最高预计为3.42亿元,相关股东将根据交易进度积极推进增资、出资额实缴事宜,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逐越鸿杰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尚未完成。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逐越鸿智在本次权益变更中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的股份自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本次交易系逐越鸿智及俞浩先生基于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前景的信心及中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而实施。为更好实现本次交易之目的,基于谨慎性原则,逐越鸿智就本次交易进一步作出承诺,“本企业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股份,自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逐越鸿智的合伙人长空纪元、可庭科技、逐越鸿杰均就本次交易作出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持有的逐越鸿智的合伙份额。”

  俞浩先生控制核心企业的8名业务骨干均就本次交易作出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18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逐越鸿杰的合伙份额。”

  逐越鸿杰就本次交易作出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18个月内,本企业不新增合伙份额;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18个月至36个月内,若本企业新增合伙份额由新的合伙人认购,本企业将促使新的合伙人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36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本企业的合伙份额。”

  俞浩先生就本次交易作出承诺,“(1)自本人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后60个月内,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维持本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2)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长空纪元的股权,长空纪元不新增股权由新的股东认购。(3)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36个月内,本人将维持作为可庭科技实际控制人的地位。(4)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36个月至60个月内,本人每12个月内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在本次交易完成时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15%。”

  逐越鸿智本次交易所需资金部分拟通过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取得,目前正在与银行洽谈申请并购贷款的相关事宜,具体贷款情况以届时签订生效的并购贷款协议为准。为保障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逐越鸿智已经就本次交易作出承诺,“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用于自筹资金支付本次交易对价所质押股份的数量不超过通过本次交易取得股份数量的50%(上市公司股份发生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的,前述股份数量相应调整),其余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36个月内不进行质押。”

  中包香港已就本次交易作出承诺:“自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至本次协议转让完成过户登记及本次要约收购完成之日,以及自本次协议转让完成过户登记及本次要约收购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除因如约实施本次交易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外,中包香港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转让、减持本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亦不会通过回购方式减少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上述承诺期间内该部分股份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遵守前述不减持承诺。若本次交易最终未能达成,则前述承诺自动失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逐越鸿智已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将金额不少于本次要约收购价款总额20%的保证金(对应207,807,351.34元资金)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收购方逐越鸿智参与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截至目前,自筹资金尚在申请中,是否可以申请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本次权益变更尚需履行的决策、报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反垄断执法机构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如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权益变动的合规性审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及其他必要的程序等,以上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实施以及以上事项的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