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雾剂或喷雾器(系任何不可重新灌装的容器,该容器用金属、玻璃或塑料制成)内装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的气体(包含或不包含液体、膏剂或粉末),并配有释放装置以使内装物喷射出来,在气体中形成悬浮的固态或液态微粒或形成泡沫、膏剂或粉末或者以液态或气态形式出现。
气雾剂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不可重新灌装,二是有抛射剂,花露水和医用酒精喷瓶等不具备以上条件,不属于气雾剂。
日常生活中我们大家常常使用的手喷漆、免洗洗发喷雾、护发喷雾、杀虫喷雾、冷冻喷雾、定型喷雾、保湿舒缓喷雾,都属于气雾剂类产品。
气雾剂抛射剂很多是低沸点碳氢燃料(丙烷、丁烷、异丁烷),一旦喷出,瞬间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火源易发生燃烧、爆炸。受高温、外界热源的热辐射等作用时,其罐内压力将随温度上升而增大,当超过容器罐的耐压强度时即会发生容器罐物理爆炸。
按照《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气雾剂根据其易燃成分,化学燃烧热等,分为类别1(极易燃)、类别2(易燃)和类别3(非易燃)三个危险性类别。如果气雾剂所含易燃成分(按质量)≤1%,并且燃烧热<20 kJ/g,则该气雾剂为非易燃气雾剂(类别3),如果所含易燃成分(按质量)≥85%,并且燃烧热30≥ kJ/g,则该气雾剂为极易燃气雾剂(类别1)。不满足以上条件的气雾剂,喷雾气雾剂按照点火距离、燃烧热、封闭空间试验进一步分类,泡沫气雾剂则根据火焰高度和火焰持续燃烧时间继续分类。
1. 使用时请远离点火源和高温热源,例如不要在正做饭的灶台边上喷洒气雾剂。
2.储存时避免高温暴露,气雾剂罐的压力与外界温度等多种因素相关,应储存在阴凉处,远离火源或者高温热源。
1.国家铁路局和公安部公布了最新版《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自喷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可贴身携带的数量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50mL,每种限带一件,总数量累计不超过600mL。
2.各地轨道交通规定均禁止携带爆炸性、易燃性等危险物质进站乘车,因此具有易燃性,即带有“易燃物品”文字或易燃标识的气雾剂产品是禁止携带进地铁站乘车的。
气雾剂(Aerosol)属于联合国TDG法规中定义的第2类危险货物,具体定义如图1所示。
图2列出了4种常见的日用消费品,对照上面的气雾剂定义,能够准确的看出不是所有的喷雾产品都属于TDG法规中的气雾剂。
如图2所示,喷雾花露水由于能反复充装,而且内部没有充装任何气体作为抛射剂,因此不属于气雾剂;第2张图片展示的小型气瓶,由于没释放装置,因此也不属于气雾剂。
制药(喷雾吸入式给药)、化妆品(发胶、香水、指甲油、啫喱水)、日用化学(手喷漆、驱蚊液、空气清新剂)、建材(发泡胶)、工业品(清洗剂、脱模剂)、汽车护理品(车内饰清洗剂)等。
气雾剂在联合国GHS制度中也属于17项物理危害之一,定义与TDG法规类似。在第8修订版GHS制度中,气雾剂大类(第2.3章)中新增了一个危险项别:加压化学品(Chemicals under pressure),具体定义如图3所示。
对比图1和图3,不难发现加压化学品和气雾剂虽然危险性相似,但有明显的区别,具体总结如下:
气雾剂:使用的是不可再填装的贮器,并且带有防止内容物意外排放的保护装置;
加压化学品:使用的贮器是否可再填装无要求,且不可再填装的贮器容量可高达450L。
加压化学品通常含有50%及以上的液体或固体,而且如果气体含量超过50% 以上,按照GHS制度的规定,需划入高压气体(第2.5章)。
而气雾剂通常为气体与液体或固体的混合物,其中非气体成分的含量可多可少,并没明确的规定或限制。
加压化学品只需根据易燃组分的含量和燃烧热(实测)进行分类,并无额外的试验测试要求;而气雾剂除了根据燃烧热和易燃组分含量外,必要时还应该要依据产品整体的点火距离试验、封闭空间试验(适用于喷雾气雾剂),以及针对泡沫气雾剂的泡沫试验(具体试验详见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标准手册》)。
气雾剂在运输环节,根据联合国TDG法规,应被划入UN1950,具体分类信息如表1所示。
如表1所示,气雾剂属于第2类气体,但具体危险项别并未明确,要关注特殊规定63的技术方面的要求,具体如下:
①内装物中易燃物成分≥85%(质量分数),且化学燃烧热≥30kJ/g,划入第2.1项;
②内装物中易燃物成分≤1%(质量分数),且化学燃烧热≤20kJ/g,划入第2.2项;
气雾剂喷射的内装物(喷射剂以外)如属于第6.1类(II类或III类包装)或第8类(II类或III类包装),则气雾剂还具有第6.1类或第8类次要危险性,但UN编号仍然为UN1950。
此外,根据特殊规定190,气雾剂应有防意外排放的保护设施。仅装有无毒性成分且容量不超过50 毫升的气雾剂,不受TDG法规限制,可按非限制货物运输。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21修订版)对气雾剂类产品在运输中可能适用的危险货物编号有着详细的介绍,气雾剂具体产品的项别和次要危害由内装物的性质以及试验结果综合确定。
气雾剂空运时,在IATA-DGR中UN1950被细分成16个不同的条目。与联合国TDG法规相比,DGR中气雾剂运输条目有以下几个特点:
(2) 气雾剂,非易燃(含有生物制品或一种在加热试验中将变质的医药制剂) ;
在DGR法规中,气雾剂内装物如果有第6.1项Ⅱ类包装或第8类Ⅱ类包装,则属于禁止运输,而联合国TDG法规和海运危规无此类要求,也就是说此类气雾剂在海运中是可以运输的。
DGR法规有针对含氧化性次要危险性的气雾剂分类,而海运危规中没有提及。例如,某种氧化性的气雾剂,在空运时属于第2.2+5.1气雾剂,外包装须加第5.1项氧化剂的标签,而海运危规中仅须贴第2.2项的标签。
根据TDG特殊规定63(g),空运时气雾剂包装上需要加贴次要危险性标签(Label),例如第8类腐蚀或者第6.1类毒性等的标签。
仅装有无毒性成分且容量不超过50mL 的气雾剂,在JT/T617和IMDG code中都可以豁免,按照非限制性货物运输。DGR中也有类似的豁免,其要求更加严格,容量不超过50mL,内装物不包含第2.2 项以外受DGR 限制的成分才可以豁免。
国内公路运输标准JT/T617针对UN1950的条目,和DGR类似,将主次危险性进行细分展示,具体见表2。
重点关注特殊规定625,含有这些物品的容器应该清晰地表明“UN1950气雾剂”。此外,与空运DGR相比,次要危害有氧化性的条目,空运只有2.2+5.1一条,陆运里面多了3条(2.2+5.1+6.1; 2.2+5.1+8; 2.2+5.1+6.1+8)。
气雾剂产品能进行限量运输,根据表1中特殊规定277,对于装有毒性物质的气雾剂,有限数量(LQ)运输限量为120mL ;对于所有其它气雾剂,有限数量运输限量为1000mL。
因再加工或处理目的而托运的废弃气雾剂,可按照特殊规定327 要求做运输,但应在正式运输名称之后加上“废料”字样,除非其正式运输名称中已包括“废料”字样。此外,
每一个单件内的产品的支数,危险品海运每一只产品的毫升数量,每一支产品的材质;气雾剂有些产品是属于铁制,有些属于铝制类材质等数据文件;
危险品气雾剂产品通常情况下危险品海运出口的时候,每一个纸箱别超过30公斤。危险品海运公司包装的时候肯定要注意一下纸箱的承重力堆码数一定在这个纸箱可承受范围以内。国际货运代理每一个包件上面需要粘贴危险品货物的标签。
气雾剂的产品装箱的时候包件的标签一定要朝外,危险品运输就是朝集装箱的柜门这一个位置,打开集装箱门要看得到。深圳货代箱体如果在集装箱里面一定要做到不要有自由晃动的缝隙。国际海运公司如果有自由晃动的缝隙一定要把这个缝隙填充。箱体如果是装不满整个集装箱,可以把高度减少,危险品空运把整个货物码平到顶到集装箱柜门,上面只允许一层货物的落差就可以。
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专业生产发泡剂,包装方式通过压缩气体压缩到小容器压力罐里,在以往出口当中按照普货的方式出口,货物在口岸被海关查验的时候,被认为是危险物出口瞒报,对此公司做了高额的罚款并退场处理。
偶氮二甲酰胺,俗称AC发泡剂,是塑料加工业中最常用的发泡剂,呈淡黄色粉末状,具有稳定性很高、不易燃、不污染、无毒无味、对模具不腐蚀对制品不染色能连发泡均匀,细孔结构理想等特点,AC发泡是目前世界用量最大的化学发泡剂,因为发气量最大,性能优越、质优价廉,应用场景范围广,物理化学性能好,至今还未曾发现能够与之竞争的化学发泡剂品种。
我们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初次确认该公司的样品和资料,该产品属于2.1类UN1950的危险货物,根据货物分析,该货物不在危险化学品目录内。
我司根据国际海运危规和我国海关总署129号公告,并且根据一书一签的相关联的内容规定,对客户的包装重新做了整改后,作出以下出口方案:
该货物包装属于限量包装范围,免除危险品运输包装性能鉴别判定和使用鉴定的繁琐过程。
该货物出口的海关监管条件没有特别的条件,我们只需要按照一般的出口单证申报。
货物在装货的过程中有合适的加固与监装,并且按照危险货物出口要求,贴上相对应的危险货物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