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8日,雅安市汉源县应急管理局接告发在汉源县富林镇青富村4组发现很多桶装柴油、汽油,杜某某有涉嫌不合法运营柴油、汽为。经查询发现杜某某确系不合法运营柴油、汽油。该行为违反了《风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则。一起,杜某某不合法运营风险化学品(柴油、汽油)超越5万元人民币,涉嫌冒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则。4月16日,汉源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依法移交汉源县公安局,汉源县公安局赓即依法立案侦查。
2024年4月10日,雅安市宝兴县应急管理局接大众告发在宝兴县灵关镇代碑寺处,有一辆车牌号为川GXXXXX轻卡车不合法给大卡车、装载机出售柴油。宝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随即赶赴现场,经过现场查询取证,发现郑某某、张某确系不合法运营风险化学品(柴油),且数额超越5万元人民币,涉嫌冒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则。宝兴县应急管理局于当日依法将案子移交至宝兴县公安局,4月23日,宝兴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
2024年9月2日,雅安市芦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飞仙关派出所告诉,在飞仙关镇三江桥处查看发现廖某某所驾驭川TXXXXX皮卡车有改装痕迹,车内有改装油罐和加油设备,芦山县应急管理局赓即前往核对。经现场核对,廖某某未获得《风险化学品运营许可证》,亦未获得运营风险化学品所需相应资格证,属不合法运营,雅安市芦山县应急管理局于当日依法立案查询。经判定,储油罐内所存储液体为柴油。该行为违反了《风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则,且不合法运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涉嫌冒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则。10月28日,芦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将该案子依法移交芦山县公安局,10月29日,芦山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