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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制作或出售、医药制作和饮料企业: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税前扣除份额仍为30%

时间: 2026-01-17 05:46:37 作者: BB贝博APP体育官网下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四十四条规则,企业产生的契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开销,除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还有规则外,不超越当年出售(运营)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越部分,准予在今后交税年度结转扣除。因化妆品制作或出售、医药制作和饮料制作(不含酒类制作)企业职业特性,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开销较多,财务部、税务总局别离于2012年、2017年、2020年、2025年发布告诉或公告,清晰这三个职业的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开销的扣除份额,为不超越当年出售(运营)收入的30%。

  一般来讲,企业所得税扣除中的广告费,是指企业为激起顾客的购买愿望,经过必定前言和方式介绍产品或所供给的服务,而支交给广告运营者、发布者的费用;事务宣扬费指企业开展事务宣扬活动所付出的费用,主要是指未经过广告发布者传达的广告性开销,包含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实务中,企业经过广告公司宣扬(发布、播放、展现广告),或经过各类印刷、制作单位制作购物袋、遮阳伞、各类纪念品等印有企业标志的宣扬物品,所付出的费用均可在规则份额内予以扣除。

  需求留意的是,依据16号公告第三条规则,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开销,一概不得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

  16号公告第二条清晰,签定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相关企业,其间一方产生的不超越当年出售(运营)收入税前扣除限额份额内的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开销能够在本企业扣除,也能够将其间的部分或悉数依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核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开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依照上述方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不核算在内。

  也就是说,相关企业之间签定了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分摊协议,能够精确的经过分摊协议,对契合相关规则的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自行挑选是在本企业扣除,仍是归集至另一方扣除。交税人在适用这条方针时,要保证签定分摊协议的双方为相关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则,相关企业是指有下列联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资金、运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许直接的具有或许操控联系;直接或许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具有或许操控;在利益上具有相相关的其他联系。

  相关企业在依照分摊协议扣除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时,必需要分外留意整体扣除限额不得超出规则的相关规范。归集到另一方扣除的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只能是该费用产生企业依法可扣除限额内的金额,而不是实践产生额。一起,承受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归集扣除的相关企业,不占用本企业原扣除限额,即本企业可扣除的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按规则照旧核算扣除限额,还能够将相关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在本企业扣除。

  假定甲公司为从事医药制作的企业,乙公司为酒类制作企业(即非化妆品制作或出售、医药制作和饮料制作企业),甲公司与乙公司为相关企业。假定2026年,甲公司出售的收益为2000万元,当年实践产生的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为500万元;乙公司出售的收益为5000万元,当年实践产生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为980万元,且甲公司、乙公司无以前年度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结转余额。依据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的分摊协议,甲公司将100万元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分摊至乙公司扣除。

  甲公司为医药制作企业,依据16号公告规则,可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开销限额,为不超越当年出售(运营)收入30%的部分,即2000×30%=600(万元);甲公司实践产生的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为500万元,未超越限额,能够悉数据实扣除,即答应税前扣除500万元。

  乙公司为酒类制作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规则,可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开销限额,为不超越当年出售(运营)收入15%的部分,即5000×15%=750(万元);乙公司实践产生的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为980万元,超越限额,可依据限额在税前扣除750万元。

  依据分摊协议,甲公司将100万元分摊至乙公司扣除。那么,甲公司在应交税所得额中实践扣除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为500-100=400(万元),乙公司答应且实践在应交税所得额中扣除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为750+100=850(万元)。乙公司尚有230万元余额(不受甲公司归集的100万元影响)可结转次年扣除。

  笔者提示,产生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交税调整项目的交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依据相关规则以及国家统一企业管帐制度,将本年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的管帐处理、税务处理,以及“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本年结转今后年度扣除额”等跨年度交税调整状况,填写至《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等跨年度交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